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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牛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34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3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某,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8日审结,该案(2012)安许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34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3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某,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8日审结,该案(2012)安许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牛某银行存款叁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