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34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3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某,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8日审结,该案(2012)安许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牛某银行存款叁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