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3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牛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2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许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牛某银行存款壹万元整账号:622188496002458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