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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冯某某赡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228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4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徐某某诉冯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5日审结,该案(2012)安水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228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4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徐某某诉冯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5日审结,该案(2012)安水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冯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冯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苗继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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