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13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崔某诉张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豫EX1***号车一辆,查封豫EX1***号车的入户档案。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