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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张某加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13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崔某诉张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13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崔某诉张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豫EX1***号车一辆,查封豫EX1***号车的入户档案。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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