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11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村委会。 被执行人赵某,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安阳某村委会诉赵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水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赵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