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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某村委会与赵某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11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村委会。 被执行人赵某,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安阳某村委会诉赵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水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11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村委会。
被执行人赵某,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安阳某村委会诉赵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水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赵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