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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赵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783-1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孙某某诉赵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0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783-1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孙某某诉赵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0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赵某在工商银行安阳分行的存款贰万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玉堂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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