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783-1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孙某某诉赵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0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赵某在工商银行安阳分行的存款贰万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