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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梅某合伙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执字第01-1号 申请执行人吕某,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梅某,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吕某诉梅某合伙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许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执字第01-1号
申请执行人吕某,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梅某,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吕某诉梅某合伙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许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梅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梅某存款壹万肆仟元整,账号:622848135205448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