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吕某,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梅某,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吕某诉梅某合伙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许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梅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梅某银行存款账号。622848135205448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