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505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刘某诉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8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刘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