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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红与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27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汤劳人仲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27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汤劳人仲字第32号裁决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