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76号 申请执行人刘秀平,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朱保顺,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汤菜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文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保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朱保顺之妻王素霞银行的存款壹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