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31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 负责人赵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未海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丽花,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学庆,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合平,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汤民三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丽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丽花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丽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丽花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