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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与未海军、李丽花、李学庆、李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31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 负责人赵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未海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丽花,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学庆,男,汉族,农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31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

负责人赵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未海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丽花,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学庆,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合平,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汤民三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丽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丽花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丽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丽花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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