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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闻永彬、崔爱霞、李万、陈英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45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闻永彬,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崔爱霞,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45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闻永彬,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崔爱霞,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万,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英付,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英付在银行的存款1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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