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45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闻永彬,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崔爱霞,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万,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英付,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英付在银行的存款1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