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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安民、常全义、常安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执行人常安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常全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常安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17日作出的(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执行人常安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常全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常安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17日作出的(2009)汤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8月13日分别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常全义在银行的存款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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