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执行人常安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常全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常安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17日作出的(2009)汤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8月13日分别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常全义在银行的存款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