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梁雷雷,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闻吉峰,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立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闻吉峰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闻吉峰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闻吉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闻吉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闻吉峰的银行存款5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运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