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95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红,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郑旺恩,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冯章花,女,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0日做出的(2013)汤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冯章花郑旺恩、冯章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章花名下登记的豫E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冯章花所有的豫E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冯章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冯章花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冯章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现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