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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梅与韩安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梅,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韩安民,男,汉族,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梅,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韩安民,男,汉族,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韩安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韩安民在银行的存款13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刘 炳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