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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梅与霍朝霞、张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汉族,自由职业。 被执行人霍朝霞,女,汉族,经商。 被执行人张长生,男,汉族,经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城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汉族,自由职业。

被执行人霍朝霞,女,汉族,经商。

被执行人张长生,男,汉族,经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城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霍朝霞、张长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霍朝霞、张长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霍朝霞、张长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霍朝霞在银行的存款6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运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