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84号 申请执行人杨兰玉,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玉花,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苏保花,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喜良,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五星,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郝龙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一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宋喜良、刘志刚、赵五星、安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喜良、刘志刚、赵五星、安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喜良、刘志刚、赵五星、安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有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安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