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家乐与原国胜、原水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家乐,男,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原国胜,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原水庆,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3)汤民一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家乐,男,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原国胜,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原水庆,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3)汤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原国胜、原水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汤公交认字(2013)第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执行人原水庆有一辆无牌照的重型自卸货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原水庆所有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