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家乐,男,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原国胜,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原水庆,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3)汤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原国胜、原水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汤公交认字(2013)第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执行人原水庆有一辆无牌照的重型自卸货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原水庆所有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