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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军与刘建国、程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26号 申请执行人张红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程新爱,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26号

申请执行人张红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程新爱,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车辆所有权登记机关,登记被执行人刘建国名下有轿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建国轿车两辆。

二、被执行人刘建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建国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建国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