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82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平,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汤劳人仲字第90号裁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