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54号 申请执行人张梦梦,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马艳杰,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汤菜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艳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艳杰的银行存款1453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