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60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芹,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郭玉玲,女,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汤城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郭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玉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玉玲在银行的存款16200元。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现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