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红,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冯树田,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汤城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树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树田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树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树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冯树田的银行存款574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