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宋梅星,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秦洪(红)伟,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汤菜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秦洪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洪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洪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秦洪伟在银行的存款59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运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