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79号 申请执行人张卫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燕根只,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汤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燕根只的银行存款1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