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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军与燕根只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79号 申请执行人张卫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燕根只,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汤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79号

申请执行人张卫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燕根只,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汤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燕根只的银行存款1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