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原拥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云,男,汉族,农民。 本院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汤执字第5-1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云在银行的存款19000.00元,现被执行人张云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张云在银行的存款19000.00元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现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