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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桂花、王泽邦、王艳红、马丽军与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05-1号 申请执行人宁桂花,女,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王泽邦,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王艳红,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马丽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汤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05-1号

申请执行人宁桂花,女,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王泽邦,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王艳红,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马丽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郭定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确定的义务,而对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送达了罚款决定书,现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罚款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两辆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轿车2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现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