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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之明与臧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82号 申请执行人苏之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臧文娟,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82号

申请执行人苏之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臧文娟,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臧文娟在银行的存款2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