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42号 申请执行人肖俊希,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崔秀粉,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国希,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希的银行存款867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