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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俊希与崔秀粉、王国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42号 申请执行人肖俊希,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崔秀粉,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国希,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调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42号
申请执行人肖俊希,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崔秀粉,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国希,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希的银行存款867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