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80号 申请执行人申好德,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保玉,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保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保玉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保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保玉在银行的存款17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田运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