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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好德与王保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80号 申请执行人申好德,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保玉,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保玉送达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80号
申请执行人申好德,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保玉,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保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保玉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保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保玉在银行的存款17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田运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