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93号 申请执行人申川川,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世光,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世光、李健未按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世光名下有一处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李世光名下有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世光名下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被执行人李世光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 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