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03-1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苏长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志刚,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汤城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2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运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