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王梅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海金,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申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汤城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汤阴县有自主使用权的土地一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汤阴县享有使用权的土地。 二、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三、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