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议,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学良,男,汉族,个体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汤瓦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学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学良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学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学良在银行的存款163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运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