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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与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49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和平,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49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和平,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和平在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和平至今未履行。2014年8月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和平的银行存款7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银行系统的需要,现解除被执行人张保平银行存款的冻结,并依法给予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王和平在银行的存款72000元。

划拨被执行人王和平在银行的存款7298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