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295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玉,女,汉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刘国星,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乔建新,男,汉族,城镇居民。 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2013)汤执字第29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9月24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刘国星所有的轿车一辆,现因该车辆已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国星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王运希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运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