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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神威合金塑料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顺好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325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神威合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邢慧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顺好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325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神威合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邢慧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顺好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汤城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顺好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顺好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顺好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顺好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汤阴县其公司饲养的种猪360头。

被执行人安阳市顺好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种猪。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对被查封的种猪进行饲养;但因被执行人安阳市顺好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种猪损害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运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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