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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兴旺与秦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07-1号 申请执行人闫兴旺,男,汉族。 被执行人秦利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菜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07-1号

申请执行人闫兴旺,男,汉族。

被执行人秦利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菜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年8月4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秦利军的银行存款3527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银行系统的需要,现解除被执行人秦利军银行存款的冻结,并依法给予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秦利军的银行存款3527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秦利军在银行的存款3527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