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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学与原连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60号 申请执行人苏文学,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原连庆,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汤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原连庆至今未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60号

申请执行人苏文学,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原连庆,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汤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原连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原连庆在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有预期应得的追偿的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原连庆在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预期应得的追偿的赔偿款中的75 000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现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