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滑县城关镇西小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柴国强职务:代理村委会主任 被告安阳市华联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西小庄村。 法定代表人柴永安职务:经理 原告滑县城关镇西小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安阳市华联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城关镇西小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滑县城关镇西小庄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路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