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黄波,男,1965年6月29日生。 被告徐辉辉,男,27岁。 被告周连营,男,32岁。 原告黄波诉被告徐辉辉、周连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退还原告黄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