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赵明旗,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双成,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宜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赵双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双成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双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双成的银行存款55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运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