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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2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因参与赌博于2013年7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2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因参与赌博于2013年7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滑县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23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卫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上半年,史某某(已判刑)与郑州一自称“张哥”(又称“三哥”)的人合谋在滑县以设置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由“张哥”提供赌博机,史某某负责寻找场地和日常经营管理。2013年7月7日,史某某在滑县道城路华林宾馆东、滑县电影公司一楼设置四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中三台捕鱼机(每台具有八个操作单元)和一台扑克机(每台具有七个操作单元)。每台赌博机都有退分功能,参赌人员可根据积分兑换现金。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三哥”和史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在赌场内负责提供维修、维护赌博机的技术帮助。2013年7月22日,接群众举报后,滑县公安局在赌场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案发后,滑县公安局将四台赌博机依法扣押并销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史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崔某某、董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的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捕鱼机照片,赌博机销毁证明,情况说明,相关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提供技术帮助,核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起到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为打击犯罪,净化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常永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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