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新乡市某某区人民医院妇产科承包人。因涉嫌犯行贿罪,2014年1月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以(2014)新刑一指字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至2013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顺利承包新乡市某某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并得到时任院长张某某的照顾,被告人李某某每个月从詹某某处拿3000元送给张某某,共17个月,合计现金51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妇科核算情况说明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提请本案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并供认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至2013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不具备行医资格情况下,为了顺利承包新乡市某某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并得到时任院长张某某的照顾,被告人李某某每个月拿3000元送给张某某,共17个月,合计人民币5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李某某出生于1978年8月22日; 2、新乡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红政干(2009)1号任免通知,证明张某某于2009年2月20日被任命为某某医院院长; 3、中国共产党新乡市某某区委员会组织部出具的张某某简历,证明张某某从2009年2月起担任某某医院院长、党支部副书记(正科职); 4、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 5、国家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人口计生委、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56号《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6、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文; 7、协议书,证明新乡市某某医院与李某某签订妇科承包合同协议书,有效期限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 8、新乡市某某区人民医院情况说明,证明“妇产科到财务上领取费用提供的是由医院核算科造的外协提取表,由院长签字后到财务上领取,因李某某是个人提取没有对公账户,所以走现金,一般情况下是给李某某开现金票,支票头上有李某某的签字,如果当天医院收取现金多的话直接给现金,省去到银行存钱,然后开相同金额的支票到银行一取一存,支票头上也有李某某的签字”; 9、新乡市某某医院妇科核算情况说明书; 10、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李某某为某某医院妇产科,承诺每月给其3000元钱,于是从2011年7月份至2013年6月份李某某每月都到其办公室给其送3000元的现金; 11、证人詹某某的证言,证明从2012年3月份至2013年的8月份,共18个月,共支付给李某某54000元现金,由李某某送给张某某; 12、证人侯某某证言,证言2012年3月份,李某某承包了某某医院妇产科,詹某某和一个姓黄的、一个姓陈的一块干。但是妇产科始终是和李某某照头; 1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证言,证明李某某主要负责向某某区医院结算账务,和医院的各项工作协调,包括与某某区医院签订承包合同,都是李某某负责照头与医院签订的,李某某每个月都给张某某院长送3000元; 1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从2012年3月开始,詹某某每月都给其3000元现金,一直到2013年8月份,詹某某总共给我了54000元,让其送给张某某,共计给张某某送了51000元,8月份3000元好处。张某某被纪委双规了,其没给他。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以行贿论,公诉机关批控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处以刑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可妍 代理审判员 王顺亮 人民陪审员 杨海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