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马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郑州市某某实验室装备净化工程和有限公司推销员,因涉嫌行贿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

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郑州市某某实验室装备净化工程和有限公司推销员,因涉嫌行贿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行贿犯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海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辉县市某某医院附近,被告人马某某以郑州某某实验室装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推销员的名义找到辉县市某某医院院长赵某某(已判刑),为了能够顺利中标辉县市某某医院门诊医技楼手术室净化、供应室装修、供应室设备购置及安装招标项目,马某某送给赵某某现金10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并供认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辉县市某某医院附近,被告人马某某以郑州某某实验室装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推销员的名义找到辉县市某某医院院长赵某某(已判刑),为了能够顺利中标辉县市某某医院门诊医技楼手术室净化、供应室装修、供应室设备购置及安装招标项目,马某某对赵某某进行行贿,行贿金额为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郑州市公安局凯旋路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出生于1976年7月26日;

2、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辉县市某某医院院长赵某某接受马某某行贿款10万元;

3、辉县市卫生局文件辉卫(1990)22号,证明1990年7月25日赵某某被任命为辉县市某某医院院长;

4、中共辉县市委组织部文件辉组(1994)36号,证明赵某某任某某医院党支部书记(副局级);

5、郑州某某公司关于马某某的证明,证明马某某不属于公司的员工,只是使用公司资质投辉县市某某医院门诊医技楼手术室净化、供应室装修、供应室设备购置及安装招标项目;

6、郑州某某公司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郑州某某公司就手术室净化、供应室装修、供应室设备购置及安装招标项目中标,中标金额为2159800.00元;

7、辉县市某某医院与郑州某某公司经济往来说明,证明郑州某某实验室装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是辉县市某某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手术室净化、供应室装修以及相应设备的供应商;

8、辉县市某某医院财务科记账凭证,证明辉县市某某医院设备合同款支付明细;

9、证人赵某某证言,马某某代表郑州某某公司报名参加了某某医院4间手术室净化装修的竞标,并中标。2011年11月份一天,马某某打电话说看望其一下,其下班步行回家快到家时,马某某站在一辆灰色轿车旁,看其快到来时,他从后备箱里拿出一个纸质手提袋,对其说,某某公司净化工程的事不少照顾,说话间他将这个手提袋塞给其,其当时意识到是现金,并极力推脱,他坚决不要,其打开袋子,发现是10万元现金。后来其把这10万元据为己有。

10、证人陈某某证言,马某某非郑州某某公司的正式员工,只是以郑州某某公司的名义为其代理销售产品,马某某对外联系业务后,郑州某某公司派正式人员和对方签订合同,马某某按比例拿到销售提成;

1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下半年,其听说辉县市某某医院建新综合楼,其就去辉县市某某医院老门诊楼三楼院长办公室找赵某某,想把新门诊综合楼的净化工程承接下来。2011年春节过后,其听说某某医院门诊综合楼的净化工程就要招标了,为了能够顺利招标,想给赵某某送一些钱。3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准备了10万元现金,用一个纸质手提袋装好,在辉县市某某医院南边的一个胡同里,把10万元送给赵某某。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辉县市某某医院院长赵某某行贿100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批控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处以刑罚。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马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从森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可妍

代理审判员  王顺亮

人民陪审员  杨海芸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燕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高某某、刘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