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民初字第540号 原告王文妮,男,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委托代理人姬卉琴,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开龙,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武三信,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委托代理人聂占营,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恭山,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原告王文妮诉被告武三信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献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贺雪娟、人民陪审员马小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妮的委托代理人姬卉琴、张开龙,被告武三信的委托代理人聂占营、张恭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妮诉称:我一生未结婚,无子女,原来在招民庄村有一处宅院,上有五间北屋和三间东屋。被告原系辉县籍贯,2002年被告想在招民庄村落户,通过本村王某某乙、王成恩介绍,与原告口头达成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家落户后,负责原告的衣、食、住和养老送终等一切生老死葬事宜,原告的财产在其百年后归被告所有,口头协议达成后,被告于2002年春天带领其妻子、两个儿子、一家四口人落户招民庄,住进原告家。原告当时是个木工,常年在外打工,收入稳定,双方关系融洽。2003年,被告将原告的老房拆除,在原告及其亲友的共同帮助下,又新建了房屋。自被告落户以来,原告的打工收入都交给被告掌管,原告的责任田也一直由被告耕种,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落户的目的达到后,逐渐嫌弃原告,让原告自己做饭。2012年,原告因眼睛患白内障无法外出打工,被告更加嫌弃原告,原告经常去亲友处哭诉。2013年4月份,原告患严重脑栓,被告不管不问,出院后,原告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人抚养,此时的被告却在村里多处张贴声明,明确表态坚决不再抚养原告。后经多次协调,双方关系一再恶化,原告的生存状况令人堪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1、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并返还原告责任田1.3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武三信辩称:称按照遗嘱抚养协议的内容履行抚养协议,原告的宅基地现在是由两部分构成,一半是原告的,一半是被告购买王某某甲的,地上房屋是由被告所建。被告同意解除抚养协议,因为原告已与第三人签订了新的抚养协议。 原告王文妮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3年5月2日关于王文妮养老问题的协议一份;2、2013年书面证据一份,是被告多次在村里张贴的公开声明;3、证明一份,有多个证人书写的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所有原告的财产只有在被告全面履行了赡养义务之后才归被告所有;4、村委会会计书写的清单一份,证明被告不管原告了,将原告的一些余款交到村委会,表示不再管原告了;5、工资表六份,证明原告打工收入情况及被告支取情况,王立利是原告曾用名;6、证人王某某乙出庭作证,证明房屋的修建情况、签订抚养协议的具体情况以及发生矛盾后双方关系演变情况,原告的工资收入及收入去向;7、证人王某某甲的出庭证言,证明房屋的修建情况、签订抚养协议的具体情况以及发生矛盾后双方关系演变情况,原告的工资收入及收入去向。 被告武三信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2013年关于王文妮养老的协议,其中第二条:所有参与调解人员无权干涉王文妮与武三信的正常生活,从侧面说明是有案外他人参与造成了他们的矛盾;2、提供证明一份,是王某某甲与王三信(武三信)的妻子签订的买卖协议,上面有证明人王承恩签字,签订宅基地买卖协议的是王某某甲与武三信而不是原告;3、王成文存折,证明原告从2009年10月19日开始将存款交由王某某乙保管;4、村委会会计李某证明一份,证明王某某甲拿着与王文妮的协议来找村委会要钱,会计李某将王文妮的七千多元交给王某某甲保管;5、西工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王文妮与武三信之间的矛盾是由王某某甲引起的;6、证人张某某,证明王某某甲领着王文妮向西工区民政部门去原告家时并没有出现没米没油的情况。 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现在原、被告双方居住房屋的情况。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且该协议加盖有招民庄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对该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明被告还是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来履行,这是一种求救信息,也就是谁来教被告怎么做,解决这场无休止的矛盾,说明被告还是愿意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来履行。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有异议,被告承认双方有口头的遗赠抚养协议,但原告提供的协议是后来重新补的,房子是被告自己翻盖的。对于该证据被告无异议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有异议,称六份工资表不显示是在哪个工地,也不显示负责人是谁。六份工资表,显示三份由王立利领取,两份由被告妻子王某某丙领取,一份记载“家人取走”,庭审中被告否认工资表上的签名是其妻子王某某丙所写,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认可的“谁来教我”声明中称:“干活的钱莫名其妙不知去向”,说明原告的部分工资被告曾经支取使用,原告自己也支取使用,对该证据本院予以客观分析认定;对于原告的证据6被告有异议,称证人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也有不实之处。因现在被告已翻盖了房子,这是发生矛盾的根源。该证据基本反映了原、被告双方约定口头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及双方矛盾发生演变的情况,且与本案有关联,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被告有异议,称证人和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是重新与原告签订抚养协议的人,与该争议房屋有利害关系。证人所说房屋承建过程不属实,与诉状不符,且该诉状也是证人代为签字的。矛盾起因也是因为证人王某某甲参与引起的,证人所说的少米面油的情况也并不存在。被告的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异议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称卖方显示是王某某甲,但王某某甲出庭否认了该证明的真实性,称不是他本人签字,说是在他人说合下将宅基地及房屋和新砖给了原告而不是被告,因该证据上面有当时的经手人王成恩的签字,且现在该宅基确实已与原、被告居住的院落并为一处,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3、4,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5原告有异议,称证明有明显偏袒被告一方的倾向,因该证明加盖有招民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是村委会对原、被告双方矛盾调解情况的客观反映,经本院调查该村村委会主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对该证据及内容予以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6,原告称证人知道的情况也不多,民政局之后还是买了米面送至原告家,证明即使有米面也是需要添加的。该证人证言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原、被告双方对本院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王文妮系聋哑人,一生未结婚,无子女,其原来在招民庄村有一处宅院,宅基地上有五间北屋和三间东屋。被告武三信原系辉县籍贯,2002年被告想在招民庄村落户,通过本村王某某乙、王成恩介绍,与原告及其亲属口头达成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家落户后,负责原告的衣、食、住和养老送终等一切生老死葬事宜,原告的财产在其百年后归被告所有,同时约定原告的收入全部交由被告保管,责任田1.3亩由被告耕种,口头协议达成后,被告于2002年春天带领其妻子、两个儿子、一家四口人落户招民庄。开始双方关系较好。在2002年冬天被告将宅基地上的8间旧房拆掉,开始建造新房,并将购买王某某甲的一处宅院与原告的宅院房屋并为一处,于2003年在原告亲友的共同帮助下,被告新建成了现有的房屋:堂屋五间和东屋三间及院墙门楼。自被告落户以来,原告的打工收入部分自用,部分交给被告掌管,原告的1.3亩责任田由被告耕种。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10月19日王某某乙以王成文名义给原告王文妮在中国建设银行获嘉支行西工分理处开户立存折,将原告王文妮打工工资存在这个存折上,该存折先由王某某乙保管。2012年,原告因眼睛患白内障无法外出打工,2013年4月份,原告患严重脑栓,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人伺候,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2013年5月,在招民庄村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关于王文妮养老问题的协议,并将王文妮在中国建设银行获嘉支行西工分理处办理的存折交由武三信保管,协议载明:一、王文妮由王三信(武三信)负责饮食起居;二、所有参与调解人员无权干涉王文妮与王三信的正常生活,有问题找村委会,由村委会出面协调;三、在王文妮能自理的情况下,由自己独立生活;四、王文妮所有财产包括村委会及政府补贴由王三信监管,如果发生王文妮打骂王三信由村委会出面解决,其他人不得干涉;五、如果王文妮因病住院或生活无法自理时的全部费用,由王三信全部负责,葛庄有义务参与适当的看护;六、各亲属尤其是葛庄在平时应经常看望,王三信及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七、王三信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照顾王文妮,如出现造成舆论影响极坏或影响恶劣的,村委会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包括法律手段予以干涉,其他各亲属在未经村委会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干涉王三信的纠纷;八、王文妮百年后,王三信办理的好与坏任何人不得干涉;参与调解人签字:王文妮,武三信,王某某丁(招民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某乙(招民庄村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甲(原告侄子)、张开龙(原告妹夫)等17人。但之后双方的矛盾并未缓解,被告在村里张贴声明载明:……我是下到这里的独门小户,既然有人反复无常,我就给大家表明态度,一、由于太多的原因,哑巴叔又无法沟通,这次我坚决不敢再抚养哑巴叔,不然我后患无穷;二、我愿给哑巴叔买一片带房的宅基地供他居住,他的存款和所有证件一并如数交还;三、把他的宅基地和房屋合理作价,我愿意付款;四、如果哪位能帮我找到其它办法妥善解决这场无休止的、不明真相的纠纷,我定重谢。之后原告武三信将上述的存折交给村委会保管。在2014年农历2月,原告与王某某甲签订了新的遗赠抚养协议。由王某某甲抚养王文妮,百年之后王文妮财产归王某某甲所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并返还原告责任田1.3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妮与被告武三信关系恶化,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解除遗赠抚养关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该房屋自被告来之后主要由被告进行投资修建,原告在该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已被拆除,目前已不存在,返还原来的房屋已无可能,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对原告要求返还原来房屋及宅基地的请求不能支持,但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补偿。对双方现居住的房屋虽主要由被告投资,但原告也有投入,故应认定该房屋系原、被告共同共有,因原告及被告家均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产,为保障双方的正常生活,该房产仍由双方共同使用为宜。因原告一人,且现在居住在东屋,被告一家现居住在堂屋中,故以不改变居住现状为宜。该房产的堂屋归被告所有,东屋归原告所有,门楼及院落归原、被告双方共有。被告在建房时,原告亲友有参与帮忙出力出工,故原告在房屋中有份额,但无法确定具体份额,现双方共有的房屋堂屋和东屋有差价,被告应给予原告补偿。在原告身体健康时,原、被告达成遗赠抚养协议,由被告对原告进行“养老送终”,正因此,被告才达到从辉县山区迁入招民庄村并落户到此的目的,后来双方发生矛盾纠纷。现原告年老体衰,身患脑栓,正是需要照顾赡养之时,双方却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使原告在达成遗赠抚养协议的目的落空,站在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维护社会公德的角度,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补偿。综上,结合本案实际,以7万元为宜。关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3亩承包田,因被告给原告有承包费,于2014年秋季到期,被告也同意返还,故被告应将土地返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文妮与被告武三信的遗赠抚养关系。 二、原告王文妮与被告武三信共有的房屋堂屋归被告武三信所有,东屋归原告王文妮所有,院落及门楼由原、被告双方共有并共同使用。 三、被告武三信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王文妮现金70000元。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耕种原告王文妮的1.3亩责任田。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三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献梅 审 判 员 贺雪娟 人民陪审员 马小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穆应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