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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何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民初字第1284号 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住所地:获嘉县。 法定代表人:吴照里,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何胜明,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原告河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民初字第1284号

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住所地:获嘉县。

法定代表人:吴照里,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何胜明,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永静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照里、被告何胜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24日,被告在我公司分期购买汽车进行营运,约定两年还清本款。2011年12月,被告经和我公司结算,尚欠我公司车款118769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18769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7815.35元。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无异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一份,甲方为华奥公司,乙方为何胜明,车辆买卖总价款为439379元其中包含入户和贷款费用。

被告何胜明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8年4月24日,被告何胜明在原告处分期购买华菱半挂汽车进行营运,约定两年分期还清本款。2011年12月,被告经和原告结算,尚欠原告车款118769元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18769元,并支付违约金17815.35元。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何胜明与原告华奥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双方已经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何胜明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不能按期还款,按逾期款余额的15%支付违约金,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车款118769元,故被告应依照合同支付违约金17815.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购车款118769元。

二、被告何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815.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被告何胜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永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梦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