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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贵与逯来双、逯来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民初字第34号 原告陈玉贵,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 委托代理人王修亮,男,汉族。 被告逯来双,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 委托代理人逯来凤,女,汉族,系被告逯来双的妹妹。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民初字第34号

原告陈玉贵,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

委托代理人王修亮,男,汉族。

被告逯来双,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

委托代理人逯来凤,女,汉族,系被告逯来双的妹妹。

被告逯来凤,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

原告陈玉贵诉被告逯来双、逯来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贵及委托代理人王修亮、被告逯来双委托代理人逯来凤、被告逯来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份,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逯来双及另一合伙人王修亮三人合伙购买一辆前四后八水泥罐车。随后,被告与原告将车开到新疆喀什市拉水,拉了几趟,被告想独占该车,将原告打伤回家,被告私自用车拉水。2013年3月份,被告骗原告和另一合伙人于2013年4月10日三方签订了散伙协议。赔款后将车7万元卖给了被告,并由被告于2013年4月28日归还原告陈玉贵一万元,照头分期归还另一合伙人王修亮借款6万元及利息,如逾期归还,支付原告车款总价30%的违约金并支付约定双倍利息。2013年5月3日,被告逯来双让其妹逯来凤找到原告及合伙人王修亮并送来签好的散货协议。后被告逯来凤出具担保书,愿为被告逯来双在散货协议上的付款义务担保,并约定协议上的还款期限分别向后推迟一个月。签字后,原告陈玉贵把车上的所有手续转交给被告逯来凤,逯来凤出具了收条。后经多次催要此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车款一万元,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0500元。

被告逯来双的委托代理人辩称:逯来双挣钱回来还原告的钱。

被告逯来凤辩称:当时担保就原告陈玉贵那一万元,没有其他,担保协议上没有后两行字。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应当归还车款一万元及违约金105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3年4月10日散货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陈玉贵和被告逯来双及合伙人王修亮签订散货协议一份,车以7万元归被告逯来双;

2、2013年5月11日原告陈玉贵、被告逯来凤及合伙人王修亮三人签订担保书一份,证明由被告逯来凤担保归还被告逯来双欠原告陈玉贵及合伙人王修亮的散货协议所确定的欠款;

3、2013年5月11日收条一份,证明被告逯来凤收到王修亮、陈玉贵转来车上经营证等手续;

4、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出庭证言,证明原告陈玉贵和合伙人王修亮一块去找被告逯来双和逯来凤要账。

被告逯来双和逯来凤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双方无争议的,当庭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担保书,被告逯来凤有异议,认为担保书当时只写到逯来凤愿承担归还,后面两行没有,是王修亮后来自己加上的,当时只为逯来双欠原告陈玉贵那一万元进行担保。对此部分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为一万元的担保,被告逯来凤承认为陈玉贵一万元担保的事,对该担保应予以确认。对两位出庭证人证言有异议,两位证人证言相互冲突,不是事实,被告从未见过两位证人。本院认为,两位证人随原告去找被告要账,符合客观事实,被告对二位证人证言提出质疑缺乏证据支持,故对二证人证言予以确认。

经庭审,根据以上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陈玉贵和被告逯来双、王修亮三人合伙购买一辆前四后八水泥罐车,由被告逯来双和原告陈玉贵一同到新疆喀什市拉水。2013年4月10日,原告陈玉贵、被告逯来双和王修亮三人签订散伙协议。协议约定:“一、三方所购水泥罐车归逯来双所有。二、陈玉贵原购车投资借款28000元,扣除18000元赔款后,由逯来双照头归还陈玉贵10000元,由王修亮赔偿陈玉贵4000元,乙、甲方定于2013年4月28日前归还陈玉贵。三、王修亮购车投资借款70000元,扣除10000元赔款后,由逯来双照头归还王修亮60000元,按月息利率1分5厘计息,从2012年11月2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分别定于2013年5月12日由乙方(指被告逯来双)归还甲方(指原告王修亮)3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定于2013年6月12日由乙方归还甲方3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六、乙方如逾期归还甲、丙(指陈玉贵)投资借款,应按约定利率双倍支付。另外乙方向甲、丙方支付车款总价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乙方如付不清甲、丙方车款,该车乙方不得处分,应由三方协商处理,所得车款优先归还甲、丙方,直至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原告陈玉贵、王修亮在协议上签字,被告逯来双于2013年5月3日在协议上签字,并让其妹逯来凤将签了名的散伙协议交给原告陈玉贵和王修亮。2013年5月11日,由王修亮书写由被告逯来凤进行担保还款的担保书一份,担保书载明“原2013年4月10日签订散伙协议二款原定于2013年4月28日逯来双归还陈玉贵10000元(壹万元)时间变更为2013年5月28日由逯来双归还陈玉贵10000元(壹万元),逯来凤愿为逯来双担保,逯来双逾期归还,逯来凤愿承担归还。散伙协议第三款也愿承担担保,第四、五、六、七、八款愿全部承担担保负清偿还款。散伙人:王修亮陈玉贵担保人:逯来凤签名2013.5.11”。同时,由原告书写收条一份,载明“收到陈玉贵、王修亮转来车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代理证一本、第三责任保险单、强险保险单一份。”被告逯来凤在收到人处签名。欠款逾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欠款未果,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合伙人签订的散伙协议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按照散伙协议约定要求被告逯来双归还车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逯来双按照协议约定按车款70000元支付违约金10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之规定,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30%。根据该法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的1—3的贷款利率6.15%从双方约定的2013年4月28日往后延迟一个月即2013年5月28日开始计算至2014年8月30日止,共计453天,利息应为773.87元,逾期罚息按30—50%中的40%计算即309.54元。两者相加,利息损失为1083.41元,再加30%为325.02元,实际利息损失1083.41元加实际利息损失的30%为1408.43元。原告要求被告逯来双按车总价款30%承担违约金10500元的诉讼请求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原告陈玉贵要求担保人逯来凤按照担保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逯来凤认可。根据担保书中约定“逯来双逾期归还,逯来凤愿承担归还”,应为连带责任担保形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逯来凤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逯来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玉贵车款10000元。

二、被告逯来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玉贵违约金1408.43元。

三、被告逯来凤对以上一、二款承担连带责任清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逯来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继红

审判员  苗中贵

审判员  孟 靓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妍



责任编辑:海舟